摘要: 原標題:教育部公布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 教育部公布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明確高等學校名稱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
原標題:教育部公布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
教育部公布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明確高等學校名稱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由獨立學院轉設的獨立設置的學校,名稱中不得包含原舉辦學校名稱及簡稱。該辦法適用于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高等職業學校(含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和專科層次職業學校)以及高等專科學校的命名事項。
《暫行辦法》指出,高等學校名稱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但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可以在學校名稱中使用對學校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捐贈者姓名或名稱。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曾使用過的名稱。同時還要避免與其他學校使用相近的名稱,引起混淆。由獨立學院轉設的獨立設置的學校,名稱中不得包含原舉辦學校名稱及簡稱。高等學校應保持名稱穩定,原則上同層次更名間隔期至少10年。

《暫行辦法》對各層次學校的命名進行了劃分。高等學校命名應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規模、類型、學科類別、教學科研水平、隸屬關系、所在地等確定名稱,實行一校一名制。本科層次的高等學校稱為“XX大學”或“XX學院”,本科層次職業學校稱為“XX職業技術大學/職業大學”,專科層次的高等學校稱為“XX職業技術學院/職業學院”或“XX高等專科學校”。同時,可以根據學校所在地域、行業、學科等特點,冠以適當的限定詞。
此外,《暫行辦法》還對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字段、學科或行業字段、英文譯名等提出明確規范。要求命名時不得冠以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和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
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擁有的商標、字號、名稱等,不得使用國外高校的中文譯名和簡稱。農林、師范院校在合并、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范名稱;避免出現多個學科或行業類別并存的現象,原則上不超過2個;使用相同學科或行業字段時,在省域范圍內應具有區分度。英文譯名與中文名稱保持一致,學校中文名稱中含有特殊含義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譯。
另外,《暫行辦法》要求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名稱在執行本辦法的基礎上,須在名稱中明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學校設立時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使用學校簡稱,簡稱僅可以省略學校名稱中的公司組織形式。
















